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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钱好心担保,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多久?

此文章帮助了1947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朋友借钱好心担保

包某于2011年3月20日,在朋友王某向张某借钱时,曾为王某做过保证人,并在王某向张某出具的载明“今借到张某现金10万元整,月息1。1%”的借条上签字提供担保,约定还款期限一年。2013年2月4日,王某偿还张某本金3万元。2013年4月,张某与王某将利率提高到月利率1。8%,王某按照约定结算利息至2014年1月20日。后张某向王某与包先生索款未果,现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承担逾期利息,并要包先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先生想知道他到底该不该负连带清偿责任?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多久

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借款约定还款期限一年,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应该从2012年3月21日起计算两年。借款到期后张某多次找两人要钱,直到2013年2月4日,王某才向张某偿还本金3万元。张某认为主债务诉讼时效多次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也应多次中断,因此他要求包先生承担保证责任。

事实上主债务与连带保证人承担的债务性质并不相同,两者具有独立性,在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情形下,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随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中断。从包先生所述中可以看出,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已过,包先生作为保证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理由如下:

连带保证人为从债务人而非债务人,其所负的债务为从债务而非主债务,与主债务并非同一层次的债务关系,而连带债务人承担的债务皆属主债务,效力层次相同。因此,主债务人为最终债务主体,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对全部保证债务对主债务人享有全部追偿权,而不与主债务人分担债务。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担保法解释》第3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包先生所咨询的问题中,自2007年1月下旬张某向保证人包先生主张权利后,对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至2009年1月底诉讼时效届满,因此包先生作为保证人的诉讼时效已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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