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黑白合同主要有哪些情况
黑白合同的不同表现以及评判标准,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依法应招投标的工程,以是否通过招投标来判断黑白合同;
第二、地方政府对工程合同有备案或审批规定的,以是否经过备案或审查来判断黑白合同;
第三,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当事人先后签订了两份内容不一的合同,以是否实际履行来判断。
针对上述三种不同情况,因准确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认定其效力,第一,如果这个合同是必须招标而没有招标的,出现了黑白合同,以经过招投标的为准。第二,合同按照政府规定应当经过备案的,先后签了两份合同,一份是备案的,一份是没有备案的,以备案的合同为准。第三,先后签订的两份合同,不属于前面有特定要求的,那么,两份合同当中,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这就是评判黑白合同的效力标准。
二.拖欠工程款怎么计算利息
拖欠工程款应计利息,起算时间按不同情况计取
司法解释第21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合同对拖欠工程款利息没有约定,发包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利息自约定付款次日起算。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或者按照约定难以确定付款时间的,利息自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之日起算。难以确定工程款结算时间的,以工程交付次日起算。”
对于垫资承包工程的,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合同对垫资和支付垫资款利息有约定,承包人主张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垫资款本息的,应予支持。合同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主张发包人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合同没有约定垫资,发包人未支付的款项按照工程款处理。”司法解释对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用两条司法解释对5种不同情况作了不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