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拍下不雅行为妻子发飙
据新华网报道,金先生到交管部门办业务,在他前面是一对男女正在处理车辆违章事宜。当时就听到男的一个劲让女的到一边坐着,等他办完手续一块走,而女子则坚决不离开,说要看着他办理。两人站在窗口的柜台外,工作人员一边让他们看柜台上的一台显示器,一边播放车辆违章时监控抓拍的照片,让他们一一确认。当播放到一张男子驾车,副驾驶坐着一女子的照片时,旁边站着的女子当即对男子翻脸,照着他的头上就是一巴掌,并连声责问男子这是咋回事。金先生当时就站在这两人的旁边,闻声抬头看了一下显示器,这才发现照片上驾车的正是挨打的男子,只不过驾车男子满脸笑容,和副驾驶座上的女子挨得很近,并且动作似乎有些不大雅观。而当时车上坐的女子并不是眼前发飙的女子。
从两人的争吵中,金先生得知这是一对夫妻,车上的女子妻子并不认识。看到妻子生气,男子对于自己的不检点之举连声道歉,并一个劲解释两人并没有什么关系,更没有出轨之举,只不过是经过监控时碰巧在那一刻被拍了下来。两人的争吵引起了周围人的围观,都纷纷过来问咋回事。男子看到大家都在看他们俩的笑话,赶紧拉着妻子低头离开了大厅。
当监控摄像遇到个人隐私
在我国,监控摄像头近年来迅速推广,街道、商店、机关、学校、医院、社区、电梯、公交车……摄像头越来越多,功能越来越强,人们的活动随时随地都可能处于摄像头监控之下。摄像头背后的监控者,可能是警察,可能是保安,还有可能是某些个人或商业机构。
不可否认,监控摄像头在加强社会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监控摄像头的规划、安装、管理、使用和监督等环节,目前尚无统一的制度加以约束,侵犯公民隐私的案例时有发生。监控摄像头的快速扩张,日益引起广泛担忧:谁来保护摄像头下的公民隐私?
监控摄像是否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关键要看电子眼安装的位置,以及是否得到合理使用,一般来说,公共场所的电子眼并不涉嫌侵犯隐私。只要操控人员不涉嫌偷窥并非法传播视频,就不能说电子眼侵犯了市民隐私权,只要要把握好“度”,这个“度”就是权利行使的合法性与可控性。因此,有律师建议,对于安装在公共场所的电子眼,相关部门应在相关区域内设置提醒标识,以利于保护市民个人隐私。
各国关于电子眼监控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欧美各国对于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已经基本完善,电子眼监控所带来的问题已经可以被相关立法所包容。而我国关于隐私权的保护体系尚未完善,尤其是国家赔偿中对于精神损害不予赔偿造成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缺位。目前北京、重庆、成都等城市颁布的关于电子眼的规章多是从行政管理角度出发规范电子眼的设置,虽然各个规章中都强调对隐私权的保护,但是除北京市的规定外,其他规定过于简单,没有可强制执行性。
因此,我们应一方面加快隐私权的民事立法,明确隐私权的权利范围、权能、保护方式,另一方面在行政管理层面将电子眼监控予以规范化,为隐私利益与公共利益划定一个相对明确的界限。为隐私权提供一个完善的保护框架,较好地协调其与电子眼所代表的公共利益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