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孩在校打闹死亡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日,河南省桐柏县一位听众向中国之声反映,自己8岁的儿子今年10月在就读的民办学校与同学打闹后感觉身体不适,当天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家住桐柏县淮源镇鸿仪河街道的魏用根告诉记者,自己的儿子魏国栋今年8岁,此前在离家不远的一所名为“喜洋洋学校”的民办学校读一年级,今年10月27号中午放学回家后,魏国栋感到身体不适。“哭着回来的,说学生、老师打他了,肚子疼,医生给他弄了点健胃药。”
由于身体不适,午饭后魏用根的妻子并没有送儿子上学,直到下午儿子疼痛难忍,再次带其到诊所查看,这才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据魏用根描述,医生掀开孩子衣裳发现后背有两个疙瘩,有个疙瘩破皮了没流血,医生让赶紧去医院拍片子,孩子可能肚子出血了。
随后,魏用根妻子急忙将儿子送往桐柏县城的人民医院,但由于该院达不到救治条件,又转到桐柏县三院,当晚8点多,魏国栋因抢救无效死亡,家属随即报警。
由于责任认定存在争议,校方与学生家长一直没有达成协议。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孩子意外死亡?责任究竟该由谁来承担?
二、校方有哪些责任
未成年人在校园受到伤害,校方有哪些责任呢?《侵权责任法》有如下规定,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魏国栋今年8岁,在我国法律上是无民事权利人,对于孩子的死亡,校方如不能证明其没有责任的,必须承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若经调查,确实存在学生、老师殴打孩子的行为,该涉事老师或涉嫌刑事责任,而学校也要承担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