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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转款2万6选错人 对方拒绝还钱是违法行为

此文章帮助了361人  作者:杭州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会计转款2万6选错人

王先生说,自己当时是要转款给公司财务,去缴纳电费,可是两天后,公司财务却告诉他,钱还没有到账。去银行打印了转款清单,王先生才发现,自己没有把钱转给财务,而是转给了另外一位周女士。

王先生说,那位周女士也不是陌生人,是之前给他推销过车险的销售人员,因此手机里还有对方的电话和微信。于是,王先生赶紧联系了这位周女士。但对方表示,自己还没有收到任何信息,等查到后再予以返还。

正在王先生等着周女士回应的时候,7月26日,对方通过微信语音表示:“那是你自己自愿打到卡上的,关我什么事,我一天有我的事,我给你说清楚了,你不要骚扰我好不好,而且我卡上已经没有这么多钱了。”

对方拒绝还钱是违法行为

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的张凤海律师表示,其实王先生也不必惊慌,如果周女士收到了这笔转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发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有损于他人而自己获得利益的法律事实。不当得利人应将其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的性质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不当受益人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的事由而发生,它不在于制裁受益人的得利行为,而在于纠正受益人不当得利的不合理现象。所以,我国民法原则规定:只要有不当得利的事实存在,就必须予以纠正,不需要追问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如何。

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应属不当得利。此外,我国刑法规定,将他人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出的,按照侵占罪予以处罚。如果拒不交出他人财物,应以侵占罪提起刑事诉讼。但不存在拒不交出捡拾物的情节,不应作侵占罪对待,不能认定为犯罪,不能以刑法惩戒,其行为只能由民事法律规范予以调整。

如果失主要求还而拒还,且数额达到犯罪标准,可以构成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因此周女士拒不返还王先生错转给她的2万6千元钱的行为已经违法,如果经过继续催要周女士还是拒不返还,王先生可以将对方起诉到法院,对方因不当得利将被判定返还王先生的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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