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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包养情人与金主之间的分手费算不算合法债务

此文章帮助了398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基本案情

情人分手,女方索要分手费

52岁的范江是我市一家商贸公司的老总。这个人其貌不扬,却很花心,有一个小他18岁的情妇叫顾小敏。

2012年6月,顾小敏的丈夫白建发现了妻子出轨的事,与她离婚,顾小敏净身出户。

2013年春天,范江的老婆也知道了他出轨的事,联合儿女给范江施压,他不得不向顾小敏提出分手。

顾小敏不同意分手,还说自己为了他把婚都离了,坚决要求范江娶她。

顾小敏说:“你不娶我也行,那就给我30万元分手费。”范江同意了。于是,范江写下了一张“欠顾小敏30万元整,十日内还清,欠款人范江,2013年4月15日。”的欠条。几个月后,范江给了顾小敏12万元,希望她好好过自己的日子,今后不要再打扰自己。

2014年5月,顾小敏找到范江,讨要余下的18万元。范江称,自从老婆知道她在外面包养情人后,自己连零花钱都没了,所以根本无钱给她,希望顾小敏放他一马。可是,顾小敏却不依不饶地讨要,最后范江干脆关了手机,连公司也不去了。

8月初,顾小敏将范江起诉到法院,要求他偿还借自己的剩余18万元。

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借条有效

接到法院的传票,范江非常生气。他觉得跟顾小敏做情人是你情我愿的事,而且在两人交往期间,自己也没少给她好处,即使分手后,他还给她12万元,她怎么能把自己告上法庭呢?一旦付诸法律,自己是输是赢,还真不好说。

为了确保万无一失,他找了律师。

去年10月,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顾小敏诉称,被告范江于2013年以生意需要周转为名,向自己一次性借30万元,同时他打了欠条。现被告已偿还12万元,剩余18万元至今未还。

被告范江辩称,原、被告曾是情人关系,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依职权调取银行查询单一组。原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该证据能从侧面证明原告尚有其它存款。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认为在2013年一年中,原告所有的银行查询资料中,没有一笔单据超过2万元,累计所有钱款都没超过5万元,因此其根本没有资金实力履行其所谓的借款行为。

一审法院最后认为,被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有能力按照自己的意志做出民事行为,对其作出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告对给原告出具有欠条无异议,虽辩解双方没有真实的借贷关系,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知自己出具欠条的行为所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被告也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出具欠条时受到胁迫或欺诈,原、被告间借贷关系成立,且被告在庭审中认可其给原告出具欠条后,另外偿还原告12万元。这一事实,对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予以佐证,故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借款。同时,被告虽主张基于原、被告的情人关系,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但其无法否定双方此笔债务的存在。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判决范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顾小敏借款18万元,被告范江于2014年4月26 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顾小敏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法律解读

女方败在无法证明“她有钱”,原告对30万元的来源陈述不清,且无其它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借款交付履行的事实,故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无法确认。

二审判决

范江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将本案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期间,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未向法庭提交新证据。

被告的律师在法庭上阐述了他的代理意见。他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被上诉人顾小敏称其一次性借给被上诉人30万元,但没有其它证据佐证,一审法院认定这是原告的资金来源之一,与情理不符。另外被上诉人在借款时,其银行存款记录只有几万元。故上诉人对于30万元的来源陈述不清。屡次庭审中,陈述存在多处矛盾,不能合理解释,且无其它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借款交付履行的事实,仅凭一张欠条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或其它经济关系,故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无法确认。

法院采信了被告律师的辩论意见,结合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依据《合同法》第210条、《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70条第1款,于近日下达了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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