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往往多是以一方个人名义进行的,但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与个人债务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既有可能形成夫妻之个人债务,也有可能形成夫妻之共同债务,确认时可参考以下两个判断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双方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二.夫妻一方连带清偿责任的免除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非债务方配偶应向债权人负连带清偿责任,对个人债务的认定不能成为非债务方配偶对抗债权人的理由。但在债权人知道债务人以自己名义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时,债务人配偶可免除连带责任。此外,债务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实施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债务人配偶亦得免除连带责任,除非该侵权行为系夫妻共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