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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名义债务的性质,夫妻一方连带清偿责任的免除

此文章帮助了1006人  作者:宁波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夫妻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往往多是以一方个人名义进行的,但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与个人债务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既有可能形成夫妻之个人债务,也有可能形成夫妻之共同债务,确认时可参考以下两个判断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双方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二.夫妻一方连带清偿责任的免除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非债务方配偶应向债权人负连带清偿责任,对个人债务的认定不能成为非债务方配偶对抗债权人的理由。但在债权人知道债务人以自己名义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时,债务人配偶可免除连带责任。此外,债务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实施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债务人配偶亦得免除连带责任,除非该侵权行为系夫妻共同实施。

宁波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首先要看夫妻双方有没有共同举债的意思,其次要看借款是否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此外,如果债权人明知债务不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则认定为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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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会受到很多的限制。在行使范围上,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行使期限上,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应是债权人重点关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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