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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怎么办,破产清偿的顺序

此文章帮助了410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怎么办?

人民法院之间因破产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情形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争抢某一破产案件的管辖权,另一种是连个或两个以上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相互推诿,谁都不愿对某一破产案件行使管辖权。

对于破产案件管辖权产生的争议,首先应当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争议双方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在对破产案件进行指定管辖时,除考虑法律规定管辖权的立法目的外,还应考虑破产案件本身的特点,本着方便当事人,便于破产案件审理的原则和精神来进行案件的制定管辖。

二、破产清偿的顺序是什么样的?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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