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一方个人的债务范围
夫妻离婚时会对夫妻财产和债务进行分割,此时则要区分哪些债务是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不用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依《婚姻法》的规定,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
2、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属个人所负的债务,如婚前个人的债务、一方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个人债务,不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或者是负债方失踪、死亡,均由其个人承担,另一方没有还债义务,当然,如果后来双方补充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
二、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在离婚案件中,一方主张共同债务,要求对方分担或全部负担,若仅从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上审查,大部分均合乎要求,而被告抗辩时要么简单地拒绝,要么不着边际地辩驳一通。那么那些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有: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也就是说,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共同财产偿还,剩余不足以偿还的部分应当协商偿还的方法和比例。如果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对已经通过离婚分割了财产的共同债务,双方应当协议清偿的方法和各自所负的责任,如果协议不成可以由法院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