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想请问夫妻离婚后债务应该怎么算。我现在跟我老婆已经离婚了,但是婚前我们一起对外负了几万元的债。本来我是说咱们平分,但是她说我想离婚就必须将债务全部负担。请问,这个债务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问题。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这是指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对共同债务有向债权人全部给付的责任。
其基本特征为:
一、夫妻双方所负债务必须是共同债务。
只有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设定的债务以及夫妻双方从所负债务中获取利益的债务,才能真正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夫妻一方从事正当教育、体育等活动或夫妻一方因行使了家事代理所负的债务,都是共同债务。
二、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义务满足债权人的同一给付利益。
债权人拥有向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主张全部给付的权利。
三、夫妻中任何一方完全清偿后,可以使另一方所负担的债务归于消灭。
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可以最大程度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夫妻双方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也就是说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对夫妻财产处理的仅是夫妻内部分割,对外不能有效地对抗债权人。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解决您目前的问题,如果您还有其他想要了解的,可以随时与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