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阵子,我和一家中型企业签订了货物购买合同,我们已将发货了,但是对方一直不肯给钱,价款总共3万元整。现在我们发现该企业对另一单位有到期的2万元的债权怠于行使,我们能因此行使债权代位权吗?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债权债务纠纷中,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这个问题。
一、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为前提,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根本不存在,或虽已存在但并未到期,债权人均不可主张代位权。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应行使且能行使却不行使其到期债权。
三、债务人已陷人履行迟延。
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成就之前,没有代位权成立的可能,已发生的债权,在债务人迟延履行之前,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得到满足尚不确定,代位权的行使也无现实可能,只有在债务人已陷入履行迟延但仍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自身又无力清偿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存在现实的无法实现的危险时,债权人的代位权才有行使的必要。
四、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只有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即如果债权人不行使代位权,债权人享有的债权确有无法获得满足的危险时,债权人才有行使代位权以保全自己债权实现的必要。
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直接问我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