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系某镇企业办主任。2015年6月,该镇所在的电力维修站找到张某,要求张以"电力设备维护费"的名义由该镇赞助该维修站部分款项,并许诺按赞助金额的40%作为"回扣"款给张本人。张某为得"回扣"款,未经镇委会研究同意,即利用自己担任镇企业办主任并主管财务的职务之便,擅自将公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以"电力设备维护费"的名义付给维修站。维修站收到款后,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给张某"回扣"款共计人民币8万元,由张占为己有。后来,张又根据维修站的要求,开具几张为该镇改建电力设施的收据给该维修站做帐。2016年5月案发。
律师说法
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如何定罪量刑呢?
张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本案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在事先得到维修站答应给其“回扣”的情况下才付给该维修站“电力设备维护费”的,而维修站是收到“电力设备维护费”之后才依约送给张“回扣”的。这种“回扣”并非维修站的财产,而是张某付给维修站“电力设备维护费”的一部分,即张本人所管理的公款。因此,张某收受“回扣”的行为,实质上是变相地以非常诡秘和巧妙的方式侵吞了本单位的公款,因而应定贪污罪而不应定受贿罪。
再从犯罪的手段来看,张某在收到“回扣”以后,以镇企业办的名义开出收据给维修站做帐,以掩盖其侵吞公款的事实,也是常见的贪污手段。因而,张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量刑建议:针对张某的具体情节,首先张某受贿罪涉及的金额为8万元,基础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本案还有未说明的关键点两个,一个是张某的事情如何案发的,张某如何被抓获,这涉及到张某是否能够被认定为自首或者坦白;另一个关键情节是张某被抓获后是否进行了退赔,是否形成积极退赃。如果张某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退赃,应该建议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