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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嫌疑人提供案件线索是否构成立功 立功的认定标准

此文章帮助了306人  作者:郭少军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72期》第607号  

汪光斌受贿案 

基本案情

2008年11月至2009年3月,被告人汪光斌在担任巫溪县看守所副所长期间,为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谋取利益不正当利益,索取钱财。被告人汪光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抢劫30多万元被网上追逃。2008年公安机关曾到李某某户籍所在地抓捕未果。后汪光斌在生活中获知其亲戚李某某在深圳市抢劫作案之事。2009年汪光斌涉嫌本案犯罪被逮捕后,于5月28日检举李某某现藏匿于李某某户籍所在地或其老家,公安机关根据汪光斌的检举,于2009年6月18日在巫溪县上磺镇将李某某抓获。

裁判要旨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汪光斌虽系人民警察,但汪光斌获取的线索来源没有利用其查禁犯罪的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依法可认定为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但不属重大立功表现。

律师点评

《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是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不能认定为立功。本案中,汪光斌虽然是看守所副所长,但其是在生活中获知其亲戚李某某在深圳市抢劫作案之事,不属于利用自己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获得的,故不影响理工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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