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租宝”被提起公诉 企业集资需谨慎
公众关注的“e租宝”案终于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e租宝”案虽然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格外引人关注,但其不过是一起利用网络平台非法集资的典型案例。刑法对于非法集资规定了多个罪名,包括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体现出对非法集资较大的关注和打击力度。“e租宝”的经营活动违法犯罪之处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一是虚构融资租赁项目,向公众筹集资金划到自己账上。正规的互联网金融公司都是以真实的借贷需求为依据,且借贷的资金并未经过公司的账户;二是未经依法批准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是非法经营活动。如果集资的对象是特定的人,那事情的性质可能会只停留在民间借贷纠纷上。因此,企业在筹集资金时应当注意集资的手段和对象,避免刑事法律风险。
原文:北京检察机关对“e租宝”案提起公诉
16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发布,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丁宁等10人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之焕等16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2月15日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间,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丁宁等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组织、利用其控制的多家公司,在其建立的“e租宝”“芝麻金融”互联网平台发布虚假的融资租赁债权及个人债权项目,以承诺还本付息为诱饵,通过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累计人民币762亿余元,扣除重复投资部分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598亿余元。至案发,集资款未兑付共计人民币380亿余元。
另经审查,相关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还涉嫌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以及偷越国境罪被一并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