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质押如何进行登记
根据我国〈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中国专利局寄交或面交下列文件:
1、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
2、主合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
3、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4、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5、专利权的有效证明;
6、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
7、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8、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专利质押被注销的情形
专利质押合同经专利局专利工作管理部登记后产生效力,具有担保作用。未经专利局登记的专利质押合同不具有相应的效力。反过来,已登记的专利质押合同被注销后,其效力也就终止了。根据《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可知,专利质押合同登记的注销有以下几种情形:
1、因质押合同期满而注销。如果专利质押合同订有期限届满日期,并且未办理专利质押合同延长质押期限变更登记的,那么,在约定日期到来时,其担保效力即终止。
2、因债权提前得以清偿或其他原因,当事人要求提前解除质押合同登记的,当事人约定向专利局提交《专利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合同履行完毕凭证、书面协议及其他证明材料,经专利局审核后办理注销登记。
3、专利权因被宣告无效、撤销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的,当事人约定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持专利权丧失凭证和原《专利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4、因主合同无效致使质押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应当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5、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