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实施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因此,发明可以涉及产品和方法两个方面,而实用新型则只涉及产品而不涉及方法。如果一项专利是关于产品(及其改进)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则该专利的实施就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的行为;而如果一项专利是关于方法(及其改进)的发明,则该专利的实施就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显然,方法专利的实施范围要相对大于产品专利的实施范围,这也被称为“对专利方法的保护延及产品”。当然,仅仅是延及“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实施行为中增加了“许诺销售”(offering for sale)的规定,从而使我国的专利制度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接轨。所谓许诺销售,是指通过在商店内陈列或在展销会上演示、列入销售征订单或拍卖清单、列入推销广告或者以任何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向特定或非特定的人明确表示对其出售某种产品意愿的行为。与许诺销售相同或类似的概念,已经在不少国家的专利法中有所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使专利权人在商业交易实际发生前及时制止侵权、防止侵权产品的传播、防止专利权人因侵权而蒙受损失的发生与扩大。
二、实施他人专利应遵循的规定
单位和个人,在经专利权人同意后,可以使用专利权人的专利,实施他人的专利,应遵循如下规定:
(一)必须取得专利权人的同意;
(二)必须与专利权人签订专利权使用许可合同,并经登记;
(三)使用人必须支付给专利权人在专利权使用许可合同中约定的使用费;
(四)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该专利(合同有约定的依约定);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计划,有权决定本系统内或本辖区内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的专利在指定的范围内许可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话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费用;
(六)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经国务院批准,亦可在批准的范围内准许他人使用,使用人按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费用。
以上便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实施,实施他人专利应遵循的规定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当然,在实践中,有更多关于这的问题,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律师,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