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侵犯其专利权,如何认定其专利无效
2015年2月,嘉兴某公司以宁波大洋壳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大洋)侵犯其专利权为由,起诉至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要求宁波大洋停止生产、销售其侵权产品,并索赔20万元。
宁波大洋成功的全部无效掉了嘉兴某公司的专利权。
法院判决:认定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经法院审理认为,所有不同点对于仪表仪器机箱的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均不具有显著影响,即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其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专: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如果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的区别在于使用时不容易看到的部位,或者属于此类产品的惯常设计,或者属于局部细微变化,则此区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该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宣告201230592005.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律师说法:关于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对比
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两者的主要相同点在于:整体结构和形状相同,提手、提手与箱体的突出圆形连接部、上护脚、包裹于顶面和底面边缘处的凸起条状结构、左侧面的散热孔均相同。两者的主要不同点在于: ①涉案专利具有顶部盖板,而对比设计没有。②涉案专利的底部具有根据所装载仪器而设置的用于容纳各类接口的开孔,而从对比设计的附图中无法看到底部情况。③涉案专利的右侧面具有呈矩形图案的散热孔,而对比设计未显示右侧面。④涉案专利的下护脚略长于上护脚,而对比设计中无法看出下护脚的长度。⑤涉案专利的上护脚侧面有槽,而对比设计中无法看清此结构。对于仪器仪表的机箱类产品而言,其主要功能是为其中装载的仪器仪表提供支撑、保护、屏蔽等作用,为了实现保护屏蔽的功能,通常会于顶部加装可拆卸的盖板,该盖板在运输仪器仪表时可以盖设于顶部,而在使用仪器仪表时,为了操控仪器仪表及观察仪器仪表的显示面板,会将该盖板卸下。因此,加装盖板是此类产品的常见设计,上述不同点①对于仪器仪表机箱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对于不同点②,仪器仪表机箱的使用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装载仪器仪表进行运输;一种是利用提手做支撑显示仪器仪表测量结果。无论哪种使用方式,底面都不是容易看到的部位,也就是说,在使用过程中,一般消费者不会关注到仪器仪表机箱的底部设计,因此,上述不同点②对于仪器仪表机箱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对于不同点③,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机箱的设计通常是前后对称、左右对称的,在涉案专利机箱左侧面的散热孔相同的情况下,上述不同点③对于仪器仪表机箱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对于仪器仪表机箱而言,下护脚的长度和上护脚侧面的槽在整体结构中所占比例很小,因此,上述不同点④⑤属于局部的细微变化,其对机箱的整体视觉效果不足以产生显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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