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如何认定
金利达公司一审诉称:金利达公司为专利号为ZL201120122011.9的实用新型专利使用人。金诺建材厂曾因侵犯金利达公司的上述专利被诉至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2012)常知民初字第433号判决金诺建材厂侵权成立,并判令金诺建材厂赔偿金利达公司损失人民币10万元整。2014年初,金利达公司发现金诺建材厂仍在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涉案的侵权产品用在芜申运河溧阳段的水利工程上,数量达5000平米左右。在发现金诺建材厂侵权之初,金利达公司及代理人即致电金诺建材厂,明确告知其生产的产品涉嫌侵权,要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但金诺建材厂置若罔闻。金利达公司认为金诺建材厂系重复侵权,为维护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1、金诺建材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已生产未销售的侵权产品予以销毁。2、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3、本案诉讼费及相关合理费用由金诺建材厂承担。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根据金利达公司拍摄的照片及金诺建材厂的庭审陈述,应当认定前述水利工程所使用的带有“溧阳金诺建材”字样的植草砖系金诺建材厂生产、销售。将前述植草砖与ZL201120122011.9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进行比对,金诺建材厂生产、销售的前述产品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金诺建材厂生产、销售前述产品均未获得专利权人的授权,故金诺建材厂的前述行为构成涉案专利权的侵害,金诺建材厂依法应对此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律师说法: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
金利达公司享有合法权利的涉案专利权的申请日为2011年4月23日,金诺建材厂于2014年6月25日获得的专利权(申请日为2014年1月27日)项下的植草砖的技术特征以及金诺建材厂提供的他人设计植草砖的图纸(图纸日期分别为2011年9月、2013年2月、2014年3月)所披露的技术特征虽然与金诺建材厂涉案植草砖的技术特征一致,但是金诺建材厂申请前述专利权的时间及前述图纸的形成时间均在金利达公司享有合法权利的涉案专利权的申请日之后,故金诺建材厂提出的“金诺建材厂是根据自己的专利及他人设计的图纸进行生产的,金诺建材厂未侵犯金利达公司的涉案专利权”的答辩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关于经济损失赔偿的问题。金利达公司请求按照法定赔偿确定其损失。法院在综合考虑金诺建材厂侵权故意(金诺建材厂系重复侵权)、经营规模、金利达公司维权合理费用等因素的基础上,酌定金诺建材厂应赔偿金利达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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