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如何认定方法发明专利的技术特征是否相似
2010年9月17日,陈某以A公司生产、销售,何建华销售和许诺销售的布塑热水袋侵犯了其“布塑热水袋的加工方法”发明专利权为由,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何建华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A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及模具;2.何建华赔偿陈某经济损失50万元,A公司赔偿陈某经济损失100万元(含陈某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3.由A公司和何建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A公司提交的购销合同签订时间晚于被诉侵权产品出厂时间,且A公司未能证明其真实性及履行情况,对上述三个部件的加工方法亦未进行说明及举证,故对其关于被诉侵权方法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第5、8、9步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A公司主张被诉侵权方法来源于zl200520015446.8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中公布的具体实施方式,因此属于现有技术,但未能举证证明被诉侵权方法与该实用新型专利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故对其现有技术抗辩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被诉侵权方法所具备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A公司明知陈某拥有涉案专利权,仍使用涉案专利方法进行生产,并销售依照涉案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侵犯了涉案专利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何建华是否侵犯了涉案专利权问题。何建华是4044号摊位的经营者,应对其业务员任国良购进和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因何建华未能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故不能免除赔偿责任。陈某主张何建华实施了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判断方法发明专利是否构成等同
方法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是包括有时间过程的活动,如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等权利要求。涉及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通常是通过方法步骤的组合以及一定的步骤顺序来实现的。方法专利的步骤顺序是否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起到限定作用,从而导致在步骤互换中限制等同原则的适用,关键要看这些步骤是否必须以特定的顺序实施以及这种互换是否会带来技术功能或者技术效果上的实质性差异。具体到本案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6步是对热水袋口部与螺纹塞座复合层进行热粘合的步骤;第7步是对热水袋袋体进行修边的步骤。被诉侵权方法采取的步骤是先对热水袋袋体进行修边,而后对热水袋口部与螺纹塞座复合层进行热粘合。A公司主张按此步骤加工可以节省后续步骤中被加工产品所占用的空间,利于快速加工和提高加工精度,并能够使产品直接进入检测工序。从被诉侵权方法此前的加工步骤来看,其已在第4步中对高频热粘合后的热水袋进行了裁剪,此时修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使热水袋好看,接近成品,其减少空间的作用非常有限,而且多余边角料的存在不会干扰塞座的粘合,对塞座粘合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因而这两个步骤的实施不具有先后顺序的唯一对应性,先修边还是先进行热粘合对于整个技术方案的实现没有实质性影响,且这两个步骤的互换在技术功能和技术效果上也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差异,故被诉侵权方法调换后的步骤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6、7步属于相等同的技术特征。因此这种步骤互换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上的差异是实质性的,调换后的步骤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10、11步不构成等同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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