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明知属于他人专利产品,仍直接生产销售是否侵权
2010年9月17日,陈某以A公司生产、销售,何建华销售和许诺销售的布塑热水袋侵犯了其“布塑热水袋的加工方法”发明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何建华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A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及模具;2.何建华赔偿陈某经济损失50万元,A公司赔偿陈某经济损失100万元(含陈某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3.由A公司和何建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A公司提交的购销合同签订时间晚于被诉侵权产品出厂时间,且A公司未能证明其真实性及履行情况,对上述三个部件的加工方法亦未进行说明及举证,故对其关于被诉侵权方法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第5、8、9步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A公司主张被诉侵权方法来源于zl200520015446.8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中公布的具体实施方式,因此属于现有技术,但未能举证证明被诉侵权方法与该实用新型专利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故对其现有技术抗辩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被诉侵权方法所具备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A公司明知陈某拥有涉案专利权,仍使用涉案专利方法进行生产,并销售依照涉案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侵犯了涉案专利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步骤顺序是否影响构成侵权
A公司自认被诉侵权产品中的螺纹塞座系由聚丙烯材料注塑而成,其复合层(聚氯乙烯材料)通过注塑成型在螺纹塞座的表面;螺纹塞盖、垫片分别为塑料材料、硅胶材料注制而成。因此。上述三个部件的加工方法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第5、8、9步相同。即使上述部件是由A公司提供样品委托其他加工方进行加工,其亦应对该加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被诉侵权方法的第6、7步和第8、10步虽然分别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第6、7步和第10、11步步骤顺序不同,但其技术特征和技术效果无实质区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未对保温层的材质、大小进行限定,被诉侵权方法中的空心棉起到一定的保温作用,相当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1中的保温层。因此,对A公司提出的被诉侵权方法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6、7步及第10、11步的顺序相反,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保温层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A公司提供的证明被诉侵权方法为现有技术的证明文件仅公布了被诉侵权方法的部分技术特征,而被诉侵权方法与涉案专利构成等同。综上,被诉侵权方法所具备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涉案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A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涉案专利权。陈某请求A公司赔偿的数额中包括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和侵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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