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如何判断是否享有专利先用权
A公司称:1994年10月以来,B公司未经专利权人A公司许可,擅自生产制造与A公司相同的专利产品,严重侵害了A公司的专利权和专利实施权,损害了A公司的经济利益,B公司于1994年10月至今生产销售专利产品非法获利30万元。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B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构成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系重庆市南岸区民政局主办的残疾人企业。1980年以来该厂就专门生产包装容器、纸桶。B公司重庆市南岸纸桶厂的法定代表人陈光源曾在A公司长江纸桶厂任供销科长。1987年下半年陈光源等人离开此厂,到重庆钢木包装制品厂设立制桶车间进行大批量生产、销售纸桶产品。1990年纸桶车间规模扩大,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重庆市南岸纸桶厂,继续生产纸桶至今。1994年10月11日,A公司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为“纸桶”。该专利申请经由中国专利局审查于1995年10月22日颁发了专利证书,并于1996年1月10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94229685.0。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载明:(1)一种纸桶,包括有桶体壁和桶底,其特征在于:桶体壁下部与桶底边沿卷合连接。(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纸桶,其特征在于:桶底为复合纸底。(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纸桶,其特征在于:桶底的复合纸由四层以上胶粘复合纸或纸板。(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纸桶,其特征在于:在桶体壁与桶底连接处固有加固筋。(5)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纸桶,其特征在于:桶体壁下部与桶底边沿向桶体内卷合连接。A公司已缴纳了1995年的专利年费。B公司生产销售纸桶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落入A公司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从1995年至今B公司挤占市场造成A公司销售收入下降131200元;降价销售造成A公司利润损失340000元。A公司共计损失471300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享有专利先用权
长江纸桶厂依法取得的ZL94229685.0新型专利技术,理应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享有独占实施权。虽然南岸纸桶厂生产、销售与长江纸桶厂专利技术相同的卡纸圆桶的时间是在长江纸桶厂申请纸桶专利之前,但南岸纸桶厂生产的技术来源不合法,其先用行为侵害了长江纸桶厂的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在长江纸桶厂获得纸桶专利之前,南岸纸桶厂生产、销售牛皮卡纸圆桶的行为即具有违法性,故其不应享有专利先用权。长江纸桶厂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南岸纸桶厂提出该纸桶技术属公知技术不构成侵权,其理由不能成立。南岸纸桶厂又提出其技术是从四川省彭州包装厂学来的,但南岸纸桶厂不能提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而且,其主张也与客观事实不符。南岸纸桶厂未经长江纸桶厂许可,在明知长江纸桶厂已取得纸桶专利技术后,生产、销售该专利技术产品,其行为已构成对长江纸桶厂专利独占实施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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