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圆环形刹车灯是否侵犯了他人的涉案专利权
A公司称:早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日本专利中的专利号为特开平10-67276、公开日为1998年3月10日的专利文献公开了一种技术领域相同的汽车刹车灯,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圆环状刹车灯,该刹车灯能够醒目地显示车辆所处的刹车状态,不会与其他汽车尾灯相混淆,达到行车安全的目的。在该日本专利文献中发明的详细说明部分的0011段落以及附图5和9中充分公开了刹车灯的具体技术内容。对公知技术,任何人可以采用任何方式加以利用,并且不存在侵权问题。因此,依法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生产的QQ汽车上使用的环状刹车灯不侵犯赵某的名称为“一种圆环状刹车灯”(专利号:ZL00125474.X)发明专利的专利权;判令赵某停止任何形式的妨碍A公司在QQ汽车上使用环状刹车灯的行为,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A公司收集证据费用、诉讼差旅费用、诉讼代理费用。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针对涉案专利权确认其不侵权之诉,实质上是对其实施的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依法享有的某项专利权的侵犯,主动行使诉权,从而结束A公司与权利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在传统的民事侵权类诉讼当中可以同时包含确认之诉以及给付之诉,因此,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在本质上属于民事侵权类诉讼。(图略) 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的起诉条件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案,由于赵某赵某直接向A公司发信函称A公司的圆环状刹车灯涉嫌侵权而权利人又未在合理期限内依法启动程序请求有权机关作出处理,导致A公司的利益极有可能受到损害,A公司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A公司在起诉时,有明确的赵某;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该法院管辖。因此,法院受理A公司的起诉合法。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赵某赵某向A公司发信函称A公司的圆环状刹车灯似乎已经涉嫌对其专利的侵权,虽然赵某在文字表述中使用了“似乎”二字,但纵观全文,赵某强调其专利申请在先,而A公司的奇瑞QQ从立项研发到生产均在后。赵某虽采用比较婉转的语气,但从时间顺序、市场前景等实质内容对A公司侵权行为的警告是显而易见的。而在受到侵权警告的背景下进行的“合作”,会给A公司造成影响及损失。为此,A公司向法院请求确认其行为未侵犯赵某的专利权。 A公司使用的圆环形刹车灯是否侵犯了赵某的涉案专利权? 本案A公司提出日本专利中公开的专利文献来进行抗辩,该专利文献公开了一种技术领域相同的汽车刹车灯,A公司奇瑞QQ汽车尾灯中组合灯具上的刹车灯部分的产品结构系采用了公知技术。因此,A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其使用的环状刹车灯不侵犯赵某涉案专利权的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然而,从赵某发出警告信函到A公司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期间,A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起诉时赵某仍在继续实施妨碍其正常经营活动的行为,故其请求判令赵某停止妨碍A公司在奇瑞QQ汽车上使用环状刹车灯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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