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专利问题,拔打免费专利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专利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专利律师  >  专利案例  >  未落入发明专利权利要求 是否判定不侵权

未落入发明专利权利要求 是否判定不侵权

此文章帮助了322人  作者:贵阳知产李建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未落入发明专利权利要求,是否判定不侵权

张某称:A公司、B公司、C公司于1995年至1999年期间,采用与其相同或等同的降低芦丁渣碱度的工艺方法[其中包括专利授权公告号为CN1050265C《发明专利说明书》中权利要求记载的加水置换、微生物发酵、加入稀酸中和降低碱度的方法,公开号为CN1084358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中权利要求记载的各种降低碱度的方法(如:二氧化碳和空气中的水亦可起到稀酸的中和作用达到降低碱度的方法)]等,大批量地生产芦丁渣畜禽饲料,并销往外省,获取了丰厚的利润。三采用与其专利相同或等同的工艺方法生产芦丁渣畜禽饲料的行为,侵犯其享有的专利权。诉请判令三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65万元(其中A公司15万元、B公司20万元、C公司1.5万元)。 A公司、B公司、C公司答辩称:我们从未使用过张某的专利技术。我们对芦丁渣的处理方法,只是将芦丁渣甩干后,再晒干或烘干即成,生产出的产品并不能直接作为饲料使用,只是作为添加剂。A公司已于1999年7月就停止生产张某所称的芦丁渣畜禽渔饲料。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不构成侵权

三处理芦丁渣时未采用张某专利方法中降低碱度三种方法中的任何一种,在其各自工艺过程中对芦丁渣原料也没有张某专利方法的两步操作中的第一步降低碱度的操作,而只是直接甩干脱水和干燥,亦即未落入张某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故与张某生产芦丁渣畜禽渔饲料的专利方法不相同,亦不等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该院判决如下: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属于相同的权利要求

张某依法享有的专利证号为ZL92108291.6号芦丁渣畜禽渔饲料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权,因在法律的保护期内,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其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公开文本中独立权利要求1记载的内容是:一种芦丁渣畜禽渔饲料制造方法,其特征是利用以槐米制造药物芦丁后的剩余物芦丁渣作原料,将原料芦丁渣降低碱度。说明书与权利要求内容相对应的说明是:“用各种方法降低碱度使PH降至为5~9较适宜”,表明了该权利要求内容的含义是:(1)其专利方法是以槐米制造药物芦丁后剩余的芦丁渣为原料;(2)使该原料制成为其所说的饲料只有一步降低碱度的操作;(3)在降低碱度时,允许使用不需特别限定的各种方法;(4)在其降低碱度过程中,对碱度降低的程度也无特定指标和要求的限定。但公开文本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所表明的只是张某就其发明创造内容所提出的希望给予专利保护的内容及其范围的主观愿望。比较张某专利的授权文本与公开文本中独立权利要求1的内容,清楚表明了其为获得该专利时在保护内容和范围上所作的明显缩小的修改。因此,由授权文本所表明的专利权人在其专利审查授权过程中已经确认和承诺表示放弃而不再要求保护的内容,在侵权诉讼过程中不应重新提出要求给予保护,以避免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授权过程和侵权诉讼过程中出现不一致和不确定,使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更加清楚准确。故张某所享有的ZL92108291.6号芦丁渣畜禽渔饲料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应以其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1内容为准张某在专利说明书中对其专利申请提出前的已有技术评价中明确指出:“人们曾试图以此废弃物芦丁渣直接作为猪饲料,但因嗅感及味感不佳均告失败(猪不进食)”。三对其各自以槐米为原料用石灰水提取制造药物芦丁后的高碱度芦丁渣采用直接甩干脱水,而不作张某专利方法所说的降低碱度的处理,从方法上讲应属于张某已在其专利说明书中所称的使用产品嗅感及味感不佳,不能作为饲料使用而予排除的已有技术的失败方法。即使三使用这一方法所得到的产品也能作为直接使用的饲料,其也应属于有别于张某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另一种方法。

以上就是关于未落入发明专利权利要求,是否判定不侵权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北京专利律师温馨提示:

专利纠纷的应对策略选择,应当根据纠纷的具体状态作出甄别,不一定所有的专利纠纷都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在能够协商的情形下,可以通过诉讼和解的方式将专利侵权纠纷转化为专利许可,收取相应的许可使用费,但是侵权方如果不及时停止侵权行为,就有必要积极收集证据,主动起诉。
如果您遇到专利问题,可以拔打免费专利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专利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专利相关流程

只有专业才能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资深专利律师温馨提示:
我国的专利授予遵循先申请原则,对同一专利先提出申请的人获得专利权,因此发明人的发明创造如不及时申请专利,让其受到法律保护,那么他人抢先将发明人的劳动成果提出专利申请,反过来向法院提起侵犯其专利权的诉讼,不仅会使发明者的劳动成果不能使用,还会带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如果您遇到专利问题,可以拔打免费专利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资深专利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专利律师推荐

权鲜枝律师
权鲜枝律师知名专利纠纷专家律师,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专利纠纷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曾代理诸多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受到当事人的嘉许与好评。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

专利案例相关咨询

北京专利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专利律师为您提供免费专利法律咨询服务。

专利案例相关合同

法邦专利律师为您提供各种专利纠纷案例、专利无效案例、专利侵权纠纷案例、专利转让合同纠纷案例、专利权属纠纷案例、专利许可合同纠纷案例、假冒专利案例等。
如果您遇到专利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专利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专利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专利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