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如何认定方法专利是否属于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
2005年2月,专利权人张某起诉法院称,涉案专利是制造左旋氨氯地平新产品的方法专利。A公司研发马来酸左旋氨氯地平和马来酸左旋氨氯地平片新药,C公司生产马来酸左旋氨氯地平(原料药),D公司生产马来酸左旋氨氯地平片,B公司销售侵权产品,这些公司均侵犯了涉案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C公司、D公司、B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查明,涉案专利系制造左旋氨氯地平的方法专利,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案外人辉瑞研究与发展公司(以下简称辉瑞公司)在中国被授予专利号为95192238.6、名称为“由阿罗地平的非对映体的酒石酸分离其对映体”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238专利),涉案专利以及238专利均为制造左旋氨氯地平的方法专利。为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方法与专利方法不同,D公司提交了专利号为200310119335.7、名称为“一种光学活性氨氯地平的拆分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335专利)的说明书及相关证据,用于证明其系使用自有方法制造左旋氨氯地平,并未使用涉案专利方法。一审法院委托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以下简称法源中心)进行鉴定,法源中心出具检验报告认为依照335专利不能达到拆分氨氯地平的目的。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在认定一项方法专利是否属于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时,应当以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为依据。所谓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是指使用专利方法获得的原始产品,而不包括对该原始产品作进一步处理后获得的后续产品。依照涉案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是“结合一个DMSO-d6的(S)-(-)-氨氯地平的D-酒石酸盐”,或“结合一个DMSO-d6的(R)-(+)-氨氯地平的L-酒石酸盐”,其中前者为制造左旋氨氯地平的中间产物(以下简称左旋氨氯地平中间产物),而非左旋氨氯地平本身;后者为制造右旋氨氯地平的中间产物(以下简称右旋氨氯地平中间产物),亦非右旋氨氯地平本身。由于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上述中间产物并未为国内外公众所知悉,可以认定依照涉案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是新产品,涉案专利属于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虽然涉案专利是一项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但要由被诉侵权人A公司、C公司、D公司承担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举证责任,还须由权利人张某证明被诉侵权人制造的产品与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属于同样的产品。张某提供的证据虽然能够证明C公司、D公司制造了马来酸左旋氨氯地平及其片剂,并且马来酸左旋氨氯地平的制造须以左旋氨氯地平为原料,但张某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C公司、D公司在制造马来酸左旋氨氯地平及其片剂时,也制造了前述中间产物,因此,张某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C公司、D公司制造的产品与依照涉案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属于同样的产品,本案不应由C公司、D公司承担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举证责任。D公司的现场试验结果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D公司使用自有方法能够制得左旋氨氯地平,D公司关于依照自有方法制造左旋氨氯地平的抗辩理由成立。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方法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只能延及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即使用专利方法获得的原始产品,而不能延及对原始产品作进一步处理后获得的后续产品。C公司、D公司生产的马来酸左旋氨氯地平、马来酸左旋氨氯地平片以及左旋氨氯地平均不属于依照涉案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因此,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能延及左旋氨氯地平、马来酸左旋氨氯地平及其片剂。
以上就是关于如何认定方法专利是否属于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