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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是否属于惯用手段的简单替换

此文章帮助了314人  作者:贵阳知产李建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如何判断是否属于惯用手段的简单替换

李某称:根据“将两端盖1分别放置在……胶凝料浆3的纵向的两个端头处”可知,端盖是放置在胶凝料浆纵向两端头处的胶凝料浆上,形成管壁包裹管端封口板的结构形式。虽然证据8没有出现“管端封口板被管壁包裹”这样的文字,但应当隐含且无可歧义地推定出这样的技术内容。根据证据8的记载,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可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是:端盖放置位置无外乎两种,一是在料浆上,一是在料浆外。这两种端盖放置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本专利相对于证据8的区别仅仅是惯用手段的简单替换,本专利权利要求26相对于证据8依然不具有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7—30、32—53均为权利要求26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8中均有相关记载,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应予宣告无效。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本院审查查明:证据8即A公司在无效行政程序中提交的附件8,为一份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证据8说明书实施例l载明:“实施例1如图1、图2所示,……在外模板上铺含有增强材料的胶凝材料3,增强材料的胶凝材料3可为两层胶凝材料6、7之间夹有一层增强网8,如玻璃纤维丝、钢丝网等,增强材料的胶凝材料3也可是在胶凝材料中掺有玻璃纤维丝、钢丝等增强丝,增强材料的胶凝材料3的厚度可根据要求制作;铺好含有增强材料的胶凝料浆3并压实抹平后,将覆上含有增强材料的胶凝料浆3的外模板2沿纵向向上卷起,同时,将两个端盖1分别放置在含有增强材料的胶凝料浆3纵向的两个端头处,将外模板2卷成筒状后,……”证据8附图2为实施例1中c步骤的示意图。在附图2中,端盖1的直径与外模板卷起后的圆的直径即空心管的外径相同。同时,附图2具有局部剖视图部分,从该部分来看,端盖1未遮盖住胶凝材料6、7以及增强网8。

律师说法:是否能否证明侵犯新颖性

如何理解证据8实施例1中的以下表述:“铺好含有增强材料的胶凝料浆3并压实抹平后,将覆上含有增强材料的胶凝料浆3的外模板2沿纵向向上卷起,同时,将两个端盖1分别放置在含有增强材料的胶凝料浆3纵向的两个端头处。”证据8上述表述中的“端头处”含义比较模糊,并未清楚地表述“端盖”是在管内还是管外。在上述文字表述不清楚的情况下,说明书中其他具体描述证据8实施例1的技术方案的示意图和文字描述可以用于解释实施例1。证据8附图2为实施例1中c步骤的示意图,端盖1的直径与外模板2卷起后的圆的直径即空心管的外径相同;此外,附图2具有局部剖视图部分,该部分实际上是将端盖1的一小部分截去,露出了端盖1遮盖住的胶凝材料6、7以及增强网8。可见,附图2直观准确地显示出,端盖l被放置于外模板2上而不是胶凝料浆3上,即不是位于空心管管端口内壁。因此,结合附图2和实施例1的c步骤,可以认定证据8实施例1中并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26“管端封口板包裹在空心管管端口内壁”这一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26相对于证据8具备新颖性。证据8说明书文字及附图中均没有直接表明管端封口板包裹在空心管管端口内壁的内容,反而是附图2直接表示管端封口板未包裹在空心管管端口内壁,“在外模板上铺……胶凝料浆”并不排斥在外模板上预留不含胶凝料浆的位置,A公司关于证据8说明书文字及附图中有多处表明管端封口板包裹在空心管管端口内壁、在证据8中外模板的任意位置均铺有料浆的理由不能成立。A公司主张管端封口板与管壁的结构形式只有四种,即便这种主张成立,鉴于上位概念的公开并不影响采用下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6中“管端封口板包裹在空心管管端口内壁”这一技术特征并没有被证据8所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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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代理诸多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受到当事人的嘉许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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