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离职员工擅自申请专利,能否认定职务专利
2011年6月27日,A公司称:王某在离开A公司不满一年的时间里,将与其在A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以个人名义申请了专利,该专利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应归A公司所有。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名为“组合式锚杆”、专利号为zl01143077.x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诉争专利)为职务发明创造,A公司为该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王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认定为职务专利
本案系因单位认为自己的技术成果被他人擅自申请专利而引起,即属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因侵权而导致的专利权属纠纷。诉争专利系王某离职后1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该专利权应当归A公司所有,然而,诉争专利却一直处于王某的享有、控制之下,对于本该享有专利权的A公司而言,其专利权持续被他人享有,故应按照上述司法解释关于持续侵权诉讼时效的规定精神处理。判决:确认A公司为zlo1143077.x“组合式锚杆”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属于职务专利
认定诉争专利是否与王某在A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A公司分配的任务有关,应综合考量王某在A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性质,实际执行本单位任务的内容。对“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范围界定,不应将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机械、狭隘地理解为仅限于研发工作,也不应将职务发明创造的主体限定于研发人员。经查,王某自A公司成立即担任总经理直至离职。A公司章程规定,总经理职责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领导和管理者。王某作为锚杆领域专家,在其担任A公司总经理掌管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必然要对锚杆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把关,从而实现公司的正常运转,而且王某庭审中也确认其在任职期间参与A公司q/htj001-1998中空锚杆企业标准的起草及审定会,后该企业标准由A公司发布、实施,因此,可以认定王某在A公司担任的总经理职务必然包含对锚杆产品的质量改进、技术开发等职责。应认定诉争专利系王某在A公司长期从事生产经营管理的过程中,针对锚杆现有技术存在的不足而进行的技术改进,诉争专利与王某在A公司从事的工作具有关联性,属于职务发明。
以上就是关于离职员工擅自申请专利,能否认定职务专利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