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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无效宣告如何规定,无效宣告的期限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338人  作者:北京专利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专利权无效宣告如何规定

专利权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并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该专利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公告的专利无效。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告。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应递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据一式二份,申请书应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二、无效宣告的期限有哪些

1.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期限。

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的任何时间。

2.无效宣告程序中提供证据的期限。

无效请求人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补充理由和提交新的证据,否则,可以不予考虑。

3.无效宣告请求费的期限。

无效请求人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

4.无效宣告程序中委托书不符合规定,需要补正的期限。

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而未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委托书或者未写明委托权限的,请求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补正。

5.对“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的答复期限。

专利权人自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答复。

北京专利律师温馨提示:

我国的专利授予遵循先申请原则,对同一专利先提出申请的人获得专利权,因此发明人的发明创造如不及时申请专利,让其受到法律保护,那么他人抢先将发明人的劳动成果提出专利申请,反过来向法院提起侵犯其专利权的诉讼,不仅会使发明者的劳动成果不能使用,还会带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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