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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条件,哪些不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

此文章帮助了238人  作者:北京专利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条件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二、哪些不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

我国专利法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

(1) 科学发现。例如对自然现象、社会现象及其规律的新发现、新认识以及纯粹的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2)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例如对人和动物进行教育、训练的方法;进行组织生产、经商和游戏的方案、规则;单纯的计算机程序;

(3)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北京专利律师温馨提示:

专利权人有权决定谁可以或不可以实施其发明创造,专利权人亦可以订立协议将他的专利技术许可给他人实施,专利权人也可以将其专利权卖给他人,买下该专利权的人就成了新的专利权人。但一旦该专利保护期满,该发明创造就可以被任何人以生产经营目的实施,原专利权人不再享有独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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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专利授予遵循先申请原则,对同一专利先提出申请的人获得专利权,因此发明人的发明创造如不及时申请专利,让其受到法律保护,那么他人抢先将发明人的劳动成果提出专利申请,反过来向法院提起侵犯其专利权的诉讼,不仅会使发明者的劳动成果不能使用,还会带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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