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
行政复议规程第十七条规定,法律事务处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规程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向复议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二)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规程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三)复议申请书不符合行政复议规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提出复议申请。
专利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方式审理。在审理的过程中,法律事务处可以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情况,也可应请求听取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口头意见。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出听取其口头意见的请求后,法律事务处一般情况下均会满足该请求,但也并不意味着必须满足该请求。
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作出的对复议申请的答复意见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保密的内容除外。
复议决定作出之前,复议申请人可以撤回复议申请。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法律事务处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发出停止执行通知书,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及第三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