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作为一家著名互联网公司,也曾被诉侵权。王某作为发明专利“汉字句输入法的专利权人,认为谷歌的输入法侵犯了其专利。2008年,王某诉谷歌专利侵权,却败诉。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案情简介:
王某是发明专利“汉字句输入法”(ZL02112774.3)的专利权人。2008年,他作为原告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谷歌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为经营目的使用了其专利方法,并于互联网上陆续传播了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谷歌拼音输入法的多个版本)。原告认为谷歌拼音输入法落入该专利保护范围,侵犯了其专利权,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和传播侵权产品、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作为证据,原告提交了涉案专利的发明专利证书、发明专利公开说明书,以及数千条汉字输入过程的截屏。原告认为,在使用谷歌拼音输入法输入相应的拼音时,得到的汉字句与涉案专利的汉字输入法是相同的,因而证明谷歌拼音输入法落入了该专利的保护范围。
而被告提供的证据则表明:谷歌拼音输入法系被告自行研发,不包含原告专利的技术特征,与原告的专利具有本质区别;用谷歌拼音输入法输入时,如果按照原告专利技术方案所记载的规则无法实现输入结果,且大量输出结果与原告证据不同。
法院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利用键盘进行汉字及语音输入的操作方法发明专利,并非产品发明专利,更非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依法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原告对其指控的侵权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2)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为包括语音输入法在内的技术方案;
(3)原告力图通过举例的方法,推定被控的输入法所使用的数据库与专利技术方案中拟建立的数据库相一致,但由于这种方法不能穷尽所有的汉字句,不具有科学性和实际的可操作性,且当庭验证过程中也发现一些输出目标与结果不同,法院无法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的数据库与原告专利说明书中陈述的拟建立的数据库之间是否存在一致性;
(4)被告的输入法不具备涉案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原告指控被告侵权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律师解析:
发明可以分为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及用途发明等。
1、产品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
产品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是绝对的,一般应当包括具有同样特征、同样结构和同样性能的产品,而不管产品是用什么方法制造出来的。对产品专利的保护不应局限于说明书中所说明的方法,任何通过其它方法制造的同样产品都属于侵权。
产品专利的保护范围也原则上不受说明书中所说明的用途的限制。《专利法》第11条所说的专利权人对专利产品有制造、使用、销售、进口的专有权中的使用一词应作广义的理解,包括各种各样的人们所能够想到的使用方式,也包括在专利申请和审批过程中还不为人们所知晓的用途。但是专利产品中一些出人意料的新用途和效果极其显著的新用途,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专业人员不是显而易见的,则不在该产品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内。
2、方法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
方法发明专利包括制造方法、操作方法以及工艺方法等等。方法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一般应当包括所有具有相同特征、相同参数和相同效果的方法。在方法的实施过程中所使用的设备、工具、仪器、装置等不应限制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用制造方法直接所得到的产品,也属于该方法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用途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
用途发明可以分为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用途发明,以及非专利产品或者非专利方法的用途发明。用途发明是以已知的产品或者方法作为前提的,所以它的专利保护范围是有局限的,只能保护权利要求书中所直接提到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