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在报纸上发表了一篇散文,被别的报纸转载了,他们没注明原作者和出处,也没支付我报酬,这算不算侵犯了我的著作权啊?我可不可以要求他们承担责任?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问题!首先,关于无偿转载的问题。
转载,是指将其他报纸、期刊、杂志等媒介上登载的文章刊登在自己的报纸、期刊、杂志等的行为。
作品的作者在取得著作权后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
报纸、期刊等可以通过合法方式发表作者的作品。
对于报纸、期刊等发表的文章等,其他报纸、期刊等可以转载,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转载作品应满足哪些条件呢?我国《著作权法》允许其他报纸、期刊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必须遵守以下三个要求:
1、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的作品不得转载。
即只对于没有声明不得转载的作品,才可以转载;
2、目的必须只是用于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转载他人作品的必须按规定支付著作权人报酬。
其次,关于违法转载作品应承担哪些责任。
依照《著作权法》规定,报纸、期刊转载作品时,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
如果涉及对作品内容的修改,必须经原著作权人许可。
转载文章时应当注意,必须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最初载登的报纸、期刊的出处,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的出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因此,该报纸无偿转载您作品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您的著作权,您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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