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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的例外,单位不签合同受罚吗

此文章帮助了900人  作者:汕尾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的例外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1)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二.单位不签合同受罚吗

据悉,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须在30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30日以上不签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有行政责任和对劳动者的赔偿责任之分。

“对劳动者的赔偿责任,主要是民事赔偿责任。除工资、社保等直接经济损失外,如用人单位终止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按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补偿金。”

汕尾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以员工违纪为由将员工辞退是很多公司的常用手段,劳动者在此需要注意,凡以此为由辞退员工的,公司对违纪规则的规定必须明确,必须人性化,在实践中必须有可实施性。如果不具备以上几条,就对员工显失公平。另外,公司在辞退员工的时候需要对具体原因作出说明,并且告知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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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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