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时间,网络上纷纷报道关于东莞猥亵虐杀少女一案,大体情况是这样的:2011年11月21日,广东东莞理工学院大二女生小米(化名)在上厕所时,因反抗同校大四男生敖翔对其实施猥亵而被杀害。5月25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鉴于敖翔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最终以强制猥亵妇女罪、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敖翔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2年5月31日,该案的最新报道称:“昨日,检察院出示了书面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经审查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不属于适用刑法明显不当量刑畸轻情形,确定不予抗诉。’”
至此,本案已经基本尘埃落定。但在案件审判的整个过程中,充斥着来自社会各界的各种各样的声音。其中最响亮的,可能要属“该案属于枉法轻判”了。大部分网友们,包括我身边的非法律专业朋友,都认为该案性质恶劣,尤其对比药家鑫案件,两者情况基本差不多,为何药家鑫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而该案中的主人公敖翔却免于一死?这个疑问在广大老百姓的头脑中迂回盘旋,挥之不去。可能也有的怀疑法院的判决合法性,怀疑是否有行贿受贿的嫌疑。
笔者要说的是,虽然大家的观点一边倒,都矛头直指敖翔,但我还是要说——“逝去已逝,为何不能给生者留条活路”呢?下面,我从废除死刑和道德的角度谈谈我的观点。
从废除死刑的角度看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行为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那么本案有自首情节,判处死缓是有理有据的。有的人可能要说,那药家鑫怎么就判死刑了呢?其实这么说吧,药家鑫案本来也可以判处死缓,当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是“可以”的,这个都是法律明文规定,是法律赋予法官根据个案情节、性质、恶劣程度等综合因素予以裁量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判决均无不妥之处。
笔者重点要强调的,不是法律如何规定的,这个一般法律界的人士都知道。笔者要强调的是,针对广大网友们如此愤世嫉俗,摆出一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架势,我想从立法角度和道德角度为大家解释一下,也好消消火、降降温,让大家明白:请不要再以“杀人偿命”的传统思想看待这类问题了,我们应该随着时代的发展、随着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逐步改变这种观念,应该以另一种“尊重人权、人权至上(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的观念来对待世事!毕竟,历史的车轮应该是在不断前进的,而不应该是倒退的!
要解释清楚这个问题,首先要从“废除死刑”说起。事实上,目前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已经不多了。维基百科2011年6月统计,全球198个国家中,已有139个国家实质上废除了死刑,占全球国家总数的70%。其中,有94个国家完全废除死刑,10个国家废除普通死刑,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执行死刑(军事犯罪或战时犯罪),还有35个国家虽然保留死刑,但是在最近10年里没有执行过死刑。欧洲只有一个国家执行死刑:白俄罗斯。白俄罗斯在2011年有2人被执行死刑。传统发达国家中只有日本和美国还在痛苦的废除死刑之路。如今美国有16个州已废除死刑,而2011年之前,日本也已有两年没有执行死刑。
我国政府一直为批准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做着积极准备。我国政府已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第6条专门针对死刑问题作了规定,其中第1款规定:“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第6条第2款规定:“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虽然该《公约》尚未经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但这仅仅是一个时间上的问题。2004年,国家主席胡锦涛在法国国民议会大厅发表演讲,表示一旦条件成熟,中国政府将向全国人大提交批准该公约的建议。
当前对于废除死刑的呼声越来越高,许多著名的刑法学者强烈呼吁废除死刑,或者限制死刑在审判中的适用。
“少杀、慎杀”是我国一贯的司法政策。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相关文件,司法界一直在试图控制、减少死刑宣判。佘祥林、聂树斌案也让我们不得不对死刑立即执行慎之又慎。前段时间热炒的吴英案,最终最高法院也未核准其死刑。
因此,笔者认为,为了与国际社会接轨,也为了适应我国日新月异的经济发展,我国从立法层面上讲,废除死刑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只是时间迟早的问题。而即使在没有废除死刑的情况下,坚持“少杀、慎杀”是完全必要的。因此,我们在遇到此类问题时,没有必要一定“咬定青山不放松”,一副非得“杀人偿命”、“一命抵一命”的态度来解决此问题方可罢休;而要站在一个更高的高度,站在国际的高度,放眼世界,了解一下全人类除了我们国家外,其他人类都在怎么处理这个问题!
从道德角度看
死刑就是简单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的复仇制度。一位哲人说过:"只有不再杀人(指死刑),人类才得以为人"。凶手杀了一个人,我们厌恶和愤怒其中的暴力。但是死刑作为一种法律,却是继续沿着这种暴力的逻辑在演进,并没有让暴力得到收敛和克制。死刑只能更大程度的激发仇恨和暴力。那法律就不是在呼吁文明和克制,相反在激发社会的暴力。法律应当更多用于约束人们的行为,而不是扩大残暴的事实。
刑罚的主要目的是预防犯罪。既然罪犯已经杀人,我们采取尽肯能严厉的惩罚措施,对他已经是一种惩罚;又何必一定要置之死地而后快呢?换个角度讲,他杀人了,那即便让他死一百次,那个被害的死者也不能复生,其实就是一种“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赤裸裸的报复,无非是这种报复是国家让它合法化、让他披上了合法的外衣罢了。但俗话说得好:“冤冤相报何时了”啊!做人做事,怀着一颗宽容的心、坦诚的心去面对一切,放过他人就是放过自己。罪犯也是一个活生生的生命,既然他的死与活已经于事无补,那么我们何不选择宽容,宽容罪犯,放他一条生路呢?毕竟罪犯纵然可恨,但罪犯的生命也是活生生的,罪犯的生命也只有一次。
当然,也有人说了,这样下去,以后杀人的不是更加是无忌惮了吗?这个问题问得好。其实,一个社会文明的发展,并不仅仅在于惩处,而更重要的,在于“教育”,就像我们家长教育孩子一样!“棍棒”式教育方式是远古时代的事了,人类文明发展到今天,我想这种教育模式大多数家长都不认可了吧?现如今,社会发展越来越文明,大多数家长认可的,也是“疏导”式的教育模式。教育孩子和教育成人的方法是一样的道理。社会上已经犯罪和可能犯罪的人,应该采取其他方式、比如从小接受正确的教育模式来进行教育,而不是单纯依靠犯罪了实施惩罚的模式来进行教育。
因此,我们说,“逝者长已矣,生者如斯夫”,逝者已经逝去,还是让我们大家怀着一颗宽容、仁慈的心态来面对生活,继续我们的生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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