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报旺旺信息泄露
今年9月11日,谢先生来到位于南宁市江南区的北京华联超市购买旺雪饼。包装袋正面显著位置用较大字体标着“天天吃旺旺运气会旺哦”的广告语。
9月19日,谢先生写了一封实名投诉举报函举报,并打印三份分别寄给南宁市江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函上,举报的对象是北京华联南宁江南店和玉林广西旺旺食品有限公司。举报理由中写到,“买回家后连续食用多天,运气并没有变旺、变好”。
9月21日晚上,谢先生掏出手机发现,他寄给南宁市江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投诉举报函被拍照传到了网上,信函落款处他的姓名、电话等身份信息全都泄露了。之后的日子就成了谢先生的噩梦,手机上接二连三收到骚扰短信,大多是嘲笑他的。
9月27日,谢先生收到了江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通过查询邮寄单号,谢先生发现,江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签收时间是9月20日11时,那时这封举报函还没有出现在网上。
这名工作人员对媒体称,“按照今年3月开始实施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举报人的信息是要严格保密的,从法律角度是绝对不允许泄露的。如果有相关部门介入查实(是我们的问题的话),我们一定会严惩。但我们局这么多年从没发生过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事情。”他还表示,“从写信者本人,到邮寄、接收、办理的各个环节,都有发生泄露的可能”。
二、举报人保护刻不容缓
由于缺乏必要的保护措施,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例子屡见不鲜。虽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内部规定之前,我国举报人保护制度并非空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但如何保障,用什么措施来保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缺乏可操作性。而且,对举报人的保护还停留在对举报人、证人遭受报复之后,追究报复人法律责任,救济举报人。
举报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