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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的种类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456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

我国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也就是说,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应当包括四个要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 “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包括: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得商业秘密的行为;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得商业秘密的行为;违反保密约定,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明知或应知该商业秘密,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违反保密约定获得,依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商业秘密的种类有哪些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大类。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应当记录于有形载体,且为保密义务人所感知。如在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中,权利人需要提供记载其主张的技术信息内容的图纸、光盘、产品等;在经营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中,权利人需要提供记载其主张的客户名单资料、具体交易信息的文件、合同等。只有符合相关法律要件,能够定义为商业秘密的相关信息,才受法律的保护。

技术信息的范畴比较容易为普通老百姓所理解,而所谓经营信息,主要表现形式为客户名单和具体的交易信息。

客户名单一般是指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通过有意识的调查、收集等活动获取的反映一定数量客户产品需求、价格要求等内容的信息。

在此类案件中,判断经营者采集的相关信息是否具有 “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征至关重要。我们认为,就客户名单而言,“不为公众所知悉”一般是指该客户名单中所包含的信息,是特殊的、权利人特有的,而且是权利人花费了一定的努力和劳动获得的。虽然有些客户名单中记录的的客户本身信息并非特有,但交易习惯 (包括交易方式、交易时间、收货方式、付款方式等)、交易价格、交易品种等,却具有特有性、特殊性,而且该些信息也难以从公开渠道中容易获得,需要通过权利人的努力和劳动,亦具有商业秘密的特质。就具体的交易信息而言,一般指权利人与客户之间就某一项具体交易进行深入磋商、反复实践,产生的相关信息。它可以是该具体交易本身,也可以是具体交易中的价格信息、物品信息等。一般而言,交易人之间的具体交易及相关信息,公众不可能从公开渠道获得,也属于商业秘密的一种表现形式。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商业秘密在以技术信息作为核心竞争力的企业中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但是该权利本身一旦被侵犯,其直接的经济损失又很难评估,因此为了避免被侵权后追索经济损失时举证困难的问题,最好在保密合同中约定侵权赔偿和违反保密协议的违约金,而如何约定具体金额,企业完全可以掌握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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