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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保险引发的纠纷,单位能强迫职工参加储蓄性保险吗

此文章帮助了352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因为保险引发的纠纷

孙某是沂水县某食品厂职工,2008年6月与该厂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今年5月,该厂在没有和孙某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决定从孙某工资中每月扣除30元作为参加某保险公司储蓄性保险的费用。孙某得知此事后,向该厂表示不想参加储蓄性保险,要求该厂退还所扣的工资。该厂则称为其参加储蓄性保险是《劳动法》中规定的,也是为了他好,拒绝退还所扣工资,并继续从其工资中扣除储蓄性保险费。孙某对此非常不满,遂求助于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

单位能强迫职工参加储蓄性保险吗

《劳动法》第75条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另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个人自愿参加。由此可见,个人储蓄性保险是国家提倡参加的,不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保险。由劳动者个人根据自身收入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参加。投保多少和投什么机构,也由劳动者个人决定,用人单位不得干涉。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后,向该厂宣传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该厂改正了错误,退还了孙某被扣发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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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双方协商同意的,同时订立协议。如果协商解除而无协议,那么将会给用人单位留下很大的法律隐患。俗话说“口说无凭,立字为据”,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不能图省事,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以证明双方意愿,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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